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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缴费比例又有新变化!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!

[所属分类:最新社保资讯] [发布时间:2023-06-27 17:11:30] [发布人:超级管理员] [阅读次数:513] [返回]

为贯彻落实国家、省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精神,市政府办公室印发《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》,明确我市在2019年底前,实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“两险”)的合并实施,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,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。 


Q:为什么要两险合并实施?


A:2004年我市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来,在保障职工生育权益、促进妇女公平就业、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此次我市实行两险合并,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、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,强化基金共济能力,提升管理服务效能,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。


两险合并,并没有取消生育保险,只是管理层面上的合并实施,并不是两个险种合并为一个险种,而是合并经办管理,生育保险的政策和体系仍然保留的。



Q:两险合并后,能享受哪些待遇?


A:两险合并后,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除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、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和每月发放的个人账户金待遇外,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部分的,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。

生育医疗费的报销仍按现行的标准执行。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,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619号)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,即:正常生育的产假津贴为98天;难产的增加15天,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胎,增加产假津贴15天。按照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“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六十日,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。增加的产假、护理假,视为出勤,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”的规定,对女职工生育增加的六十日产假,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、福利待遇不变。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。


我市的生育津贴政策与周边青岛、潍坊、威海及省内大部分地市相同。



Q:两险合并后,能享受待遇的等待期是多久?


A:两险合并后,新参保的职工或者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,只要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的(不含补缴年限),就能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;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,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;对于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职工,重新参保缴费后就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待遇,中断缴费期间是不享受待遇。

职工要享受生育津贴,必须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,如果不满一年的,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一年后,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发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确定的女职工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。



Q:两险合并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标准是多少??


A:结合我市生育待遇政策的调整,企业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1%下降至0.8%。两险合并后,新的单位缴费比例为:企业单位为7.8%,在职职工仍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%缴纳;灵活就业人员仍按5.6%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,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部分,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因此,两险合并后,不会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




Q:两险合并带来哪些利好?


A:利好一:待遇等待期缩短了

两险合并实施后,生育医疗费报销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分别由原来的12个月、6个月缩短至3个月,参保职工能很快享受待遇,再也不用掐着指头算来算去了。


利好二:生育津贴可以补发了


以前女职工生育前生育保险没有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,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,两险合并后,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,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发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确定天数的生育津贴。


利好三:办理参保手续更加便捷了


两险合并实施后,在参保登记、基金征缴、待遇支付、医疗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环节上实现统一,不仅可以节省行政资源,还会减轻单位和个人事务性负担,让群众少跑腿,多省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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